檢方起訴指出,吳姓男子在高市仁武區開設「越鑽小吃部」,聘請阮姓經理、李姓服務生、姚姓少爺與越南妹武氏兼營色情陪酒,媒介坐檯小姐與男客大玩猥褻遊戲,由小姐與男客擲骰子比大小,小姐贏了可得100元小費,輸了就需脫1件衣服或拔1根陰毛。
不料法院審理時,坐檯的越南妹武氏大呼冤枉,表示這批男警喬裝的客人3天內來了2次,「他們第一次來是8月6日,那天就有要求要玩擲骰子脫衣服,我不願意,又怕客人生氣,所以就跟他們玩拔陰毛的遊戲」、「後來案發那天(8月8日)他們又指名找我,也說要玩擲骰子、脫衣服」等,辯稱是警方提議她才配合。薛姓員警等人則否認武氏說法,證稱是越南妹為了賺小費主動邀約,不是警方提議要玩。
因雙方各說各話,合議庭詢問警方當天是否有錄影錄音,警方竟表示當天只有照相,並未錄影錄音。合議庭調查後認為,警方因有績效壓力,當天調動警力支援大動作查緝,在人力充足情況下理應做好蒐證準備,卻只攜帶照相機,別無配戴常見的錄音筆或蒐證影音設備,致使事後無法提供客觀事證,面臨與被告各執一詞的窘境,偵查手段合法性也遭質疑。
合議庭審理後認為,本案已非合法的誘捕行為,而是警方為求績效,主動接觸、說服、鼓勵越南妹與男客玩性遊戲,已屬陷害教唆,因偵查手段違背正當法律程序,相關犯罪事證均不具證據能力,因此判越南妹等5被告全部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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